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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111年度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QA公告

公告內容:

一、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

問題一依據教育部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相關議題 Q&A 指示如下:

A、對象

A1.Q:哪些教師需要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?

A: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、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,兼任教師不在此限。

以是否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判斷標準:受聘於通識教育中心之專任教師,如有在系所教授專業科目,該名教師亦應依法規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。

回覆一:105316日臺教技(三)字第1050035757號函所送之「技專教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相關議題Q&A」(以下簡稱產業研習研究Q&AA1所示,有關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適用對象,以其是否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判斷標準

問題二:承上題,原通識中心教師於10681日歸建各系,並開始教授「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」,因此擬依教育部前述指示及本校辦法,該些教師需於112731日前,完成其每6年為一週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。

回覆二:據此,針對所提通識中心教師採計時間,應以其開始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10681起算,並於起算時間之6年內,即112731日以前,應完成半年之研習或研究。

問題三:1015日獎補助計畫書申請說明會上獲知,於1041015日校基庫登錄之教師,不論其是否尚在學校服務或服務期間是否中斷任教、留職停薪等,皆需於1101120日前完成其每6年為一週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,並以此計算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達成率,深感疑惑。

回覆三:依本部1101015日及18日召開之私校獎補助說明會資料所示,111年度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符合獎勵條件學校,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,「1041120日以前在職」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,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人數比率達100%者。

問題四:教師離職轉任業界或其他學校,其自歸屬他校或離開教育體系,其若仍任教技專校院則仍需依照  鈞部規範及該校法規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,本校實無法掌控其達成情形,將其納入本校達成率之計算顯屬不公。

回覆四:依產業研習研究Q&AB3所示略以,學校所訂規定,應詳細納入各類型教師(如:現職教師、新進教師、轉任教師或復職教師等)適用之規定,據此,學校得在無違母法規範,訂定校內作業規定,排除適用對象。

問題五:「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」指標修正為符合獎勵學校依技職教育法26條規定「1041120日以前在職」之專科學校、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須於「1101120日以前」完成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比率達百分之百。本資料取自於校務基本資料庫表1-1,惟11010月校務基本資料庫填表截日為110115日,此恐造成完成日介於110116日至1120日之教師實已依技職教育法26條完成研習,惟於校務基本資料庫卻無法勾選已完成,進而影響教師權益及學校指標達成。

回覆五:

1、   111年度私校獎補助針對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,將以表1-1為主、表1-17為輔方式計算。

2、   依「11010月份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資訊系統填表手冊」之「七、表冊填寫時間一覽表」所示,表1-111010月之填寫基準點為1101015日。

3、    本部自108年即公布自111年起將「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」納入核配私校獎補助指標之政策方向,考量本政策已宣達多時,且「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」指標,本年度分配方式修正為以外加而非扣除補助金額,係獎勵學校於屆期前協助教師完成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法定事項,爰尚無影響教師及學校權益。

問題六:針對前述教師是否可於校務基本資料庫於1101110日至1122日申請更正(不納入評比),另因學校於1101120日到期,校內尚須召開審議,建議如可於校務基本資料庫申請更正,表1-1期限可展延至25日;或部另有規劃學校可補正措施。

回覆六:111年私校獎補助「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」之指標,仍比照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填報基準點(每年1015日)進行核算。

問題七:於會議上,司長說該項資料來自於校務基本資料庫的表冊1-11-17,但此二表冊認列基準不同。表冊1-1:以1101015日為基準(等於110-1學期的當期資料)。表冊1-17:填報1041120~1092學期(等同於歷史資料)那如何判斷本校是否達百分之百呢?是否可改抓1113月校務基本資料庫表冊1-17的資料較為準確呢?

回覆七:111年度私校獎補助針對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,將以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表1-1為主、表1-17為輔方式計算;其中,表1-111010月之填寫基準點為1101015日,為當期資料。

問題八:1041120日前到職教師皆採統一區間計算,惟各校皆有1041120日後到職教師,而各教師新進時間差異甚大,各月份到職皆有,如要個別就各教師新進期程採計六年,將會造成各校行政作業上的負擔,是以,1041120日後新進之教師,建議採以到職年,統一於該年底完成認列即可。

回覆八:學校所提建議已悉,112年度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指標採計方式,將視111年度學校辦理情形,賡續修正。

問題九:獎補助系統二階段開放並無此表冊,請問之後學校如何填報教師完成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成效?

回覆九:111年度私校獎補助針對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,將以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表1-1為主、表1-17為輔方式計算,爰未於私校獎補助系統開放填報該核配資料。

問題十:有關「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」因任職時間差異,每校需認列業界研習經驗專任教師可分為6個區間(104-110105-111106-112107-113108-114109-115)。

1、   依據本次獎勵補助經費說明會,教師每六年進行半年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達成率應為100%,請問此認列之母數定義為何?是全校所有需進行認列之專任教師?或為每六年區間內應完成之教師人數?例如本校105年新進教師為5位,若此5位教師皆於1101119日完成認列,是否即為100%達成率。

2、   假設某甲老師應於1041120日至1101119日的區間完成第一輪認列,但並未完成。請問此位老師應如何計算下一輪認列期間?應於1161119日完成或是1111119日?。

回覆十:

1、   依本部1101015日及18日召開之私校獎補助說明會資料所示,111年度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成效符合獎勵條件學校,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1041120日以前在職」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,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人數比率達100%者。

2、   學校應就教師開始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時間,起算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時間,並應於6年內完成研習或研究;倘其屆期未完成,仍接續起算其第2次之6年期限,即1101120日至1161119日須完成半年之研習或研究

問題十一:

1、   A教師於1041120日以前於他校任職,並已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,惟是否可列計為此次計算之母數?A老師為本校於1090201日聘任,該教師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完成時間為1081009 (前任職學校審核通過)。

2、   另此次(第1批)認列時間是1041120日至1101119日,那下次(第2批)的認列時間為何?

(1)      依照第1批認列時間計算增加6 (即為1101120日至1161119日)?

(2)      依照教師聘任日期計算,如:1050201日聘任,須完成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完成時間,是到1110131日?

回覆十一:

1、   針對第1項提問

(1)      依產業研習研究Q&AA1所示略以,是否屬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適用對象,係以該名教師是否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判斷標準;另依B3所示略以,學校所訂規定,應詳細納入各類型教師(如:現職教師、新進教師、轉任教師或復職教師等)適用之規定,爰轉任教師已於前一校完成之產業研習或研究時數採認方式,應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
(2)      據此,A教師起算研習或研究日期,應為其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時間起算(未必等同聘任日期),且其完成研習或研究日期,應晚於起算日期,尚屬合理。

2、   有關112年度提升實務經驗師資指標採計方式,將視111年度校辦理情形,賡續修正。

二、經常門使用原則

問題一: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使用原則新增第九點第五款第十目:已申請提升學生留用合作機構成效獎勵經費並獲核定之學校,所獲核定之經費僅限用於執行一百零九學年度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之系所。請問如何認定這筆經費有使用於該系所?是否需要在附表9裡編列這筆經費?是否有限制使用會計科目(人事費、業務費、獎勵)?結案時需如何檢核是否有使用於該系所?

回覆一:

1、   有關提升學生留用合作機構成效獎勵經費僅限用於執行109學年度「產業實務人才培育專班」之系所1節,獲核定之學校應將獎勵經費支用明細(即系所使用明細)列入「111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」,所需填列之表單欄位將一併設計於執行清冊格式中,以確認相關經費是否據實核支。

2、   經費使用依「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」第9點第5款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使用原則辦理。

問題二:編制外教學人員轉任編制內教師若因身份轉換為新聘教師,可以支用「新聘(三年以內)之專任教師薪資」項目經費嗎?

回覆二:可以,但每位教師於同一學校僅能支用一次「新聘(三年以內)之專任教師薪資」,不因教師類別轉換而重複申請支用於薪資。另教師至不同學校任教,則不在此限。

問題三:請問育嬰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(進修、研究、學術交流或教師赴公民營實務深耕研習)及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之專任教師可支用獎補助款嗎?

回覆三:依要點第九點第五款第一目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公告日期:110-12-30

聯絡人:許妏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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